卷十二
历一
太古圣人,体二气之权舆,赜三才之物象,乃创纪以穷其数,画卦以通其变。 而纪有大衍之法,卦有推策之文,由是历法生焉。殷人用九畴、五纪之书,《周礼》 载冯相、保章之职,所以辨三辰之躔次,察九野之吉凶。历代畴人,迭相传授,盖 推步之成法,协用之旧章。暨秦氏焚书,遗文残缺,汉兴作者,师法多门。虽同征 钟律之文,共演蓍
之说,而建元或异,积蔀相悬,旁取证于《
秋》,强乩疑于 《系》、《象》,靡不扬眉抵掌,谓甘、石未称
官;运策播
,言裨、梓不知天 道。及至清台眎祲,黄道考祥,言缩则盈,少中多否,否则矫云差算,中则自负知 时。章、亥不生,凭何质证?
高齐天保中,六月
当蚀朔,文宣先期问候官蚀何时,张孟宾言蚀申,郑元伟、 董峻言蚀辰,宋景业言蚀巳。是
蚀于申酉之间,言皆不中时。景业造《天保历》 则疏密可知矣。昔邓平、洛下闳造汉《太初历》,非之者十七家。后刘洪、蔡伯喈、 何承天、祖冲之,皆数术之
粹者,至于宣考历书之际,犹为横议所排。斯道寂寥, 知音盖寡。所以张胄玄佩印而沸腾,刘孝孙舆棺而恸哭,俾诸后学,益用为疑。以 臣折衷,无如旧法。
高祖受隋禅,傅仁均首陈七事,言戊寅岁时正得上元之首,宜定新历,以符禅 代,由是造《戊寅历》。祖孝孙、李淳风立理驳之,仁均条答甚详,故法行于贞观 之世。高宗时,太史奏旧历加时浸差,宜有改定,乃诏李淳风造《麟德历》。初, 隋末刘焯造《皇极历》,其道不行,淳风约之为法,时称
密。天后时,瞿昙罗造 《光宅历》。中宗时,南宫说造《景龙历》,皆旧法之所弃者,复取用之。徒云革 易,宁造深微,寻亦不行。开元中,僧一行
诸家历法,言《麟德历》行用既久, 晷纬渐差。宰相张说言之,玄宗召见,令造新历。遂与星官梁令瓚先造《黄道游仪 图》,考校七曜行度,准《周易》大衍之数,别成一法,行用垂五十年。肃宗时, 韩颍造《至德历》。代宗时,郭献之造《五纪历》。德宗时,徐承嗣造《正元历》。 宪宗时,徐昂造《观象历》。其法今存,而元纪蔀章之数,或异前经;而察敛启闭 之期,何殊旧法。至论征验,罕及研
。绵代流行,示存经法耳。
前史取傅仁均、李淳风、南宫说、一行四家历经,为《历志》四卷。近代
数 者,皆以淳风、一行之法,历千古而无差,后人更之,要立异耳,无逾其
密也。 《景龙历》不经行用,世以为非,今略而不载。但取《戊寅》、《麟德》、《大衍》 三历法,以备此志,示于畴官尔。
戊寅历经
已上阙文
。自入立秋,初
加四千八十分,后
减七十六分,置初
所加之 分,计后
减之数以减之。讫,馀以行分法约之,为
数。及加平见
及分,满行 分法,又去之,从
一,为定见
及分。后皆放此。毕于秋分。自入寒
,
减一 百二十七分,减若不足,即一
加行分法,反减之,为定见
及分。后皆放此。毕 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均减八
。初见去
十四度。
荧惑
平见:入冬至,初
减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分,后
减五百四十五分,毕于小 寒。自入大寒,
加四百二十六分,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谷雨,均加二十九
。入立夏,初
加一万九千三百九十二分,后
减二百一十三分,毕于大暑。自 入立秋,依平。自入处暑,
减一百八十四分,毕于立冬。自入小雪,毕于大雪。 均减二十五
。初见去
十七度。
镇星
平见:入冬至,初
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后
加七十九分,毕于气尽。自入 小寒,毕于大寒。均减九
。入立
,均减八
。入启蛰,均减七
。入雨水,均 减六
。入
分,均减五
。入清明,均减四
。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三
。入 夏至,毕十
内,均减二
。十
外,入小暑,毕五
内,均减一
。五
外,毕 于气尽,依平。自入大暑,
加一百八十一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均加九
。 自入白
,初
加六千二分,后
减一百三十三分,毕于寒
。自入霜降,
减七 十九分,毕于大雪。初见去
十七度。
太白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
加六十六分,毕于大寒。自入立
,毕 于立夏,均加三
。自入小满,初
加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
减六十六分,毕于 芒种。自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减六十分,毕于大暑。自入立秋,毕于立冬, 均减三
。自入小雪,初
减一千九百六十四分,后
减六十六分,毕大寒。
夕平见:入冬至,
减一百分,毕于立
。自入启蛰,毕于
分,均减九
。 自入清明,初
减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
减一百分,毕于小满。自入芒种,依平。 自入夏至,
加一百分,毕于立秋。自入处暑,毕于秋分,均加九
。自入寒
, 初
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后
减一百分,毕于小雪。自入大雪,依平。初见去
十一度。
辰星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
。自入小寒,毕于大寒,依平。自入立
,毕启蛰, 减三
。其在启蛰气内,去
一十八度外、四十度内,晨无木、土、金一星已上者, 不见也。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
度如前,晨有木、 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之。自入小满,毕于寒
,依平。自入霜降,毕于立 冬,加一
。自入小雪,毕于大雪十二
,依平。若在大雪十三
,即减一
。在 十四
,减二
。在十五
,减三
。在十六
,减四
。
夕平见:入冬至,毕于清明,依平。自入谷雨,毕于芒种,减二
。自入夏至, 毕于大暑,依平。自入立秋,毕于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内,夕 有星去
如前晨者,亦见。自入立冬,毕于大雪,依平。初见去
十七度。
行五星法
各置星定见之前夜半
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去朔
算及一分加之。小分 满法十四分,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六百七十六分,从度一。又以星初见去
度数, 晨减夕加之。命度以次,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自此已后,皆弃此小分也。
求次
术
各加一
所行度及分。其火、金之行而有小分者,各以
率为母。小分满其母, 去从行分一。行分满法,去从度一。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
行分。各以其分疾 益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行入斗先加 分。讫,皆以二十六副行分为度分。
岁星
初见:顺,
行一百七十六分五十秒,
益迟一分。一百一十四
行十九度二 百九分。而留,二十八
。乃退,
九十七分。八十四
退十二度五十分。又留, 二十六
五百九十六,小分七四分。即以初定见
分而加之,若满行分法,即去之, 从月去之,从一
。乃顺,初
行六十分,
益疾一分。一百十四
行十九度四百 三十七分而伏。
荧惑
初见:入冬至,初率二百四十一
行一百六十三度。已后二
损
及度各一。 尽一百二十八
,率一百七十七
行九十九度。毕一百六十一
皆同。已后三
损
及度各一。尽一百八十二
,率一百七十
行九十二度。毕一百八十八
皆同。 已后三
益
及度各一。尽二百二十七
,率一百八十三
行一百五度。已后二
益
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
,率一百九十四
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一
益
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
,率二百五十五
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十七
皆同。 已后二
损。尽三百六十五
,复二百四十一
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入小寒已后,三
去
率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均去
率二十。自入小满,初去
率二十。以次三
去十九,
去十八。以次三
去一
,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
之率。若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各依冬 至后
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
数及度数之率,若初行。 入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
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入白
,毕于秋分,初
行半度,四十
行二十度。即去
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 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
率除之,所得即 平行一
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
率之数,减一。讫,又半之,加平行 一
之分,为初
行分。各尽其
度而迟。初
行三百二十六分,
益迟一分半, 六十
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
加六十七分、小分三十六。小 分满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
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十二
。前去
分
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
一百九十二分,六十
退十七度二十八分。又 留,十二
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见之分,满去如前。又顺,后迟。 初
行二百三十八分,
益疾一分半,六十
行二十五度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 秋分者,加一
,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满去如前,即六十
行三十一度。分同 也。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
行一百三十六度。已后一
损
及度各一。 尽三十七
,率一百七十七
行九十九度。已后二
损
及度各一。尽五十七
, 率一百六十七
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
皆同。已后三
益
及度各一。尽一百三 十
,率一百八十四
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
益
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
, 率一百九十一
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
益
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
,率二百 三十七
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
益
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
,率二百六十七
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
皆同。已后二
损
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
,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 各依冬至后
数而损益之,为后疾
及度之率。若入立夏,于夏至,
行半度,尽 六十
,行三十度。若入小暑,于大暑,尽四十
,行二十度。皆去
及度之率, 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各尽其
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
行六十分,八十三
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
。乃 退,
四十一分,一百
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
六十一分小分四。亦以 初定见
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
行六十分,八十三
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 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
一度半,十
退十五度。而留,九
。乃顺迟,差行。先迟,
益疾八分,四十
行三十度。若此迟入大雪已后,毕于小满,即依此为定而求行 分。自入芒种,十
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入小暑,毕于霜降,均减三度。 自入立冬,初
减三度,后十
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求一
行分 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 平分,为初
行分。平行,
一度,十五
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小寒后,十
益
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之气,皆二十一
行二十一度。自入
分后,十
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
。自入处暑,毕于寒
,即无此平行。自入霜降,即 四
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
行十五度。疾,百七十
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 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
行度及分者,以百七十
减度数,馀行 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
平行度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
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入冬至已后,毕于立 夏,依此率为定。自入小满,六
加一度。自入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毕 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
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毕 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
毕
分,皆差行。先疾,
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毕 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 分,为初
行度分也。平行,
一度,十五
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
减
及度各一,毕于立
。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
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
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
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
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
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
益迟八分,四十
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
行分,如晨迟准减 者为加之。又留,九
。乃退,
半度,十
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
。顺迟,
行一百六十九分,四
行一度。若初见入 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
一度,十
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 寒已后,二
去
及度各一,毕于二十
,
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
行一 度六百九十分,十
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
减二百三分,十
行十七 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
行一度六百九分,十
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 处暑之内,
减二百三分,十
行十六度四分。平行,
一度,十
行十度。此平 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
去
及度各一。毕于二十
,
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 迟,
行一百六十九分,四
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 六
九分。夕伏西方。
推
会
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
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
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
会法,又去之。仁 均本术,武德年加
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
分。求望平
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 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
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
。自入启 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
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
所加之分,计后
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
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 加之,满
会法,即去。馀为定
分。其朔入灾
,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 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
分, 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
外,火去见四十
外,金星伏去 见二十二
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
减气差一千二百分, 毕于处暑。自入白
,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
减六 万三千三百分,后
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
所减之分,计后
减之 数以减之,馀以减平
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
会法,乃 减之。馀为定
分。其朔入
分,如
限内限已上,
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 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
术,其定
分不满
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为 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
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
时数。
限 已上,即以减
分法。馀为去后
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 在内道者,朔则
蚀。或虽在内道去
而远,在外道去
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
,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
,即加之。若入十 四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
,即减之。自入诸
,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 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 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 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 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 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即名为半弱。 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 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 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 在冲上蚀,
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
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
,即减三百。入十五
,即加之。若入十四
,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
,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
三月,内 道,去
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值盈加 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
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 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道,去
五 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除之,所得 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别置为副。若 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即以 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即其半辰,还以法 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馀为 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 为差率。又置去
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 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
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 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 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 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 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
出前 后各一时半外,不注
蚀。
推内道
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
十三时外,六月朔,后
十三时外者,不蚀。 启蛰毕清明,先
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寒
, 后
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
蚀术
不问
之先后,但去
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
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
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
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
六时内者,亦蚀。若去
分三
内,后
二时内者,亦 蚀。秋分三
内,先
二时内者,亦蚀。诸去
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
分。其在冬,先后
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
,先
去半时,后
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
去二时,后
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既, 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 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
蚀分术
置去
分。若入冬至已后,毕于立
,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足 减者,反以
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
值缩者,直以望差为 定法,不须减之。自入启蛰,初
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
减一千八百一十分,置 初
所减之分,计后
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
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
减二 千四百分,毕于白
。自入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足减者, 皆如前,反以
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入 大寒,毕于立夏,后去
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
减之,后
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
加之,后
减之。不足减者,蚀既。乃 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
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内道,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 上,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
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馀乘入气
算,以十五除之。所得 以加减所入气为定
出人。从冬至至夏至,
出减之,
入加之。从夏至至冬至,
出加之,
入减之。入馀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南宫子明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薛 弘疑
校历人算历博士臣王 孝通
监校历大理卿清河县公崔 善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经,加于漏刻
出没二十四气下。
推月蚀加时术
右加有蚀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馀,
法而一,以课所近气不满夜半者,命
以 甲子算上注历。
推月蚀亏初复满先造每箭更筹用刻
倍月蚀
所入气夜漏半,二十五而一,为筹刻分,亦注于历下。
月蚀分用刻率 置月蚀分
推
月蚀加时定刻术
置
月蚀加时定馀。在辰半后者,加时法于时馀,以二十五乘之,三万九千一 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亏初复满术
置蚀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损益, 值缩依其损谥,副为蚀定用刻数,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加时辰刻,为亏初。 丈四乘馀之用刻数,十而一,以加蚀加时辰刻,为复满。
求所蚀夜初甚末更筹刻术
因其
所入辰残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蚀初辰刻及分,减二刻十二分, 从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满更,即初蚀更筹。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 得甚后刻数加之,命即末更筹刻及分。
出前复满,
入后初亏,皆不注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