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第四百五十四章日本臣服(三) 附加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没实际意义(因为即使没有这一条规定,结果也不会任何区别,它的存在只是为了明确双方应尽的道义罢了。)的一条,是规定若两国之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发起敌对行动(包括军事、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如支持反*政*府武装、经济封锁、与另一方的明确敌对国公开往来等等。)或是未能履行协议(包括附加条款)中提及的应尽义务,那么该协议自动作废,背信弃义的责任也将落到该国头上,而主动撕毁协议的,则更不用说了。
更具实际意义的是,两国之间以后将在军事、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展开全面的合作,虽然这将令日本各方面都受制于大宋,但只要两国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这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因为以两国之间在国力与军力上巨大的差距,日本若是与大宋
恶,就只有死路一条,有没有这些合作根本没有任何实质
的影响,最多只相当于斩立决与秋后处决的区别而已。平清盛身为日本目前最为卓越的领袖人物,自然明白这一点,而且他一向重视商贸,深知日本与大宋全面合作后所能得到的好处,所以这一系列的条款对日本其实是十分有利的,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
一,宋军在日本全境享有无条件的军事通行权,但不能在日本境内修筑永固
的军事设施(含工事、军营、城池等等,一些不易拆毁的民用设施也在此内。),也不能在某片领地(以相同领主为标准,也即是说如果一队宋军在日本一个村子驻扎了二十天,再转移到邻村驻扎了二十天,而这两个村子分属于不同的领主,则该行为不算违约;而如果宋军在日本的关东平原驻扎了二十天,随后前往京都又花了十几天,而沿路经过的地区与关东地区都是源氏的领地,则该行为算作违约。)内连续逗留超过一个月。
此外,宋军未经
方同意(日本朝廷与此地领主只要有一方同意就行,若领主并非大名,则其所属大名同意也行。),不能擅自进入城町,如果造成财产损失(例如践踏田禾),则要按照市场价格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违法犯罪也要按照
方当地律法处理,但需要判处死刑的重罪,则需由两国朝廷派员协商,残毁肢体的
刑则根据大宋的律法,转换为相当的其他刑罚予以惩处。
而大宋的海军更是可以自由进入
方港口停泊,不需要征得
方的同意,前提是水兵不上岸。而且时间不受限制,但是他们必须向港口所属的领主支付相应的停泊费。作为
换条件,大宋将位于濑户内海东部、日本三岛(这个年代日本人尚未踏足北海道)中心位置的洲本岛
还给
方,但江川岛等外围岛屿则继续由大宋支配。后来,根据这一细则,大宋又将种子岛等不少当初日本并未割让或租借给大宋的岛屿也强占了,日本高层畏惧大宋的强大,也不舍得放弃其在高丽占领的土地,最后连
都不敢放一个,而那些失去领地的岛主们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二,日本人到大宋留学,除了大学院校需要通过入学试考之外,进入其他的学校就读都不会有任何障碍,不过义务教育的待遇日本人是不能享受的,他们必须支付全部的学杂费,食宿问题校方也不负责解决。不过,如果能够考入大学,在奖学金等诸多制度上,日本学生将享有与大宋学生同等的待遇,但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只有大宋学生可以获得。而且日本留学生只要能在大学毕业,就可以申请获得大宋国籍,这条路子比起其他途径要方便迅捷得多。
三,日本人到大宋经商、办厂,将享受与大宋工商业主同等的待遇,但购买土地、开矿、建设交通水利设施(因为建设这些大工程需要事先对涉及到的地段进行详细的勘察,如果交给日本人来干的话,难免会造成情报
,谁能保证他们没有歹心?)则会受到严格限制。宋人到日本经商、开矿、办厂、承包土地(因为日本的土地属于领主,是不能买卖的。),在税率上与日本商人采取同一标准,但在个人地位上至少不能低于下级武士(这也是没办法的事,以日本目前野蛮的律法,武士砍了平民都不犯法,而商人虽然有钱,却也属于平民阶层,是不能与日本的三大统治阶层——公卿、武士、僧侣相提并论的…),另外若宋人在日本犯法,
方有必要知会大宋驻
大使或者当地领事,视案情严重程度与影响大小而定。与官吏和军人不同,大宋平民在日本犯罪后的判决和处刑可以由
方独断,但如果判决不公,大宋朝廷有权为事主讨回公道,如果事主已死,朝廷也可以代其索赔。
四,为了显示宗主国的恩德,大宋还将向日本转让一大批先进(其实大都是那些已经开始在大宋逐渐淘汰的落后技术)的技术成果,以帮助日本人民发展生产,使其早
过上温
的幸福生活,尽管到那个时候,大宋的百姓恐怕早就基本实现小康了…
但不管怎样,这一条款被后世的日本史学家们认为是最物超所值的,要不然以当时日本的贫困,在大宋的《专利法案》正式颁布、并以其天下无敌的
兵捍卫该法案的权威以后,想要引进科技将经济发展起来,根本就没有半点可能。但他们都没想到,若不是这个时空发生了改变,历史发展下去,日本将会有一天超过那个隔海相望的庞然大物,而不像现在这样,一直都用高山仰止的目光看着西边那个幅员万里的强大帝国,连与之比肩的心思都不敢有,以致于几乎每一个日本人都以加入大宋国籍、当一个宋人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