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八一落千丈考
抗战胜利后,当时的中国海军在西沙群岛抓到一只大耿娼,带回南京,一时哄传。各报驻京记者,都发专电报导。天下第一吝啬鬼成舍我,那时正是北平《世界
报》社长,第二天看到各报报导,都说是玳瑁,只有《世界
报》一家说是乌
,于是打电报给《世界
报》驻京记者,查间真相。为了节省电报费,成舍我只发了十个字,全文曰:"人皆玳瑁,我独乌
,何也?"一时传为笑谈。
"玳瑁"英文是hawksbill,是turtle的一类,是水生的
;"乌
"英文是tortoise,是陆生的
。(淡水生的
,多半水陆两栖。)中国最早有"鳖"与"
"之分,《说文》上说:"鳖,甲虫也。"《考工记》注:"外骨
属;内骨鳖属,按鳖骨较
稍内耳,实介属也。"就是说鳖,是有盖儿的爬虫。骨头长在皮外面(有硬盖子的)是
;骨头长在皮里面(有软盖子的)是鳖,全是背上长壳儿的动物。《说文》这种学名,在实际上、一般运用上,中国人是不大细分的,大多通称乌
,俗称王人耳。
高高在上
乌
在古代,地位是高高在上的。《大戴礼》中说:
虫,
而后生;羽虫,羽而后生,
羽之虫,
气之所生也;介虫,介而后生;鳞虫,鳞而后生,介鳞之虫,
气之所生也。惟人为傈匈而后生也(王聘珍校
:倮匈谓无
羽与鳞介也),
之
也。
虫之
者曰麟,羽虫之
者曰凤,介虫之
者曰
,鳞虫之
者曰龙,倮虫之
者曰圣人。
由此可见,乌
不但是"介虫之
者"、是有壳儿的动物的头头,并且跟"倮(
)虫之
者"圣人同级。中国古人对它,歌颂崇拜,一直不断,在那时中国人眼中,神灵也、吉祥也、发财也。长寿也、解人言也、像天地也、知吉凶也…种种好事,都跟它有关。它不但是圣人级的,并且还坐在圣人怀里,向皇帝"王八看绿豆"呢:《礼记》中说:"昔者,圣人建
天地之情,立以为易,易抱
南面,天子卷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示不敢专,以尊天也。"圣人抱
南面,与皇帝北面二比一,皇帝还真吃蹩呢!《史记》有"
策列传",记用乌
知吉凶时,称它为"玉灵夫子",古人对它的马
,可真不小呢!《诗经》中有"我
既厌,不我告犹"的诗,可见古人对乌
拍马
,有时它还摆上架子、爱理不理的呢!
你
我
正因为乌
这么风光八面,所以中国人在对它马
之余,在称呼上,多想跟它发生牵连,于是,大家就你
我
起来了。
秋战国时宋有公子围
、楚有斗韦
、汉有京兆尹陈
、幽州刺史朱
、曹魏有典农刘
、北魏孝明帝以"神
"纪年(公元五一八一五一九),孝昌年间(五二五一五二六)有大臣叱列伏
,正始年间(二四0-二四八)有羽林监王元
、唐宗室有楚王灵
、嗣曹王
年、大臣有崔从
、王
、刘崇
、李权
、庶僚有乐朋
、薛元
、协律有李
年、进士有张仁
、处士有陆
蒙、道士有解元
、白居易叫他侄子做
儿、字文籍字夏
、张志和本名
龄、王俌字兴
、贺知章称殷践猷为五总
,以
千年五聚,问无不知也。五代时前蜀有京兆李
祯、宋吕蒙正之父名
图弟弟名
祥,就是吕夷简的爷爷,何承矩之子名
龄、范雍的爷爷名从
、王大宝字元
,又有员外郎董
正、郎中王
从、陈尧封之子陈渐自号金
子、陈季常做"
轩"、杨时号
山、有侍御史黄
年、有直讲彭
年、洪朋字
父、何兑叫
津学者、龚开号
城叟、沈与求号
溪、王十朋字
龄、陆游叫
堂病叟、又做"
堂"、又以
壳做帽子,又有张
寿、元谢应芳自号
巢老人、室名"
巢"、所著有《
巢集》、又戴良自署其居曰"
庐"、明方渊号
鹤山人、清黄丕烈号
巢老人,潘恭寿号
潜,潘祖荫做"
盫"…这种你
我
甚至传到月本,日本有
井昭
、有
井南冥、有
谷省轩、有
田莺谷、有
田鹏斋、有
田绞濑…日本人之乌
也。
蛇同组
不料乌
虽然一路风光,不幸慢慢被人造了谣言,集谣言大成的,是《说文》这部书。《说文》作者许慎(约五十八-约一四七),字叔重,河南郾城人。他是汉朝的古文学家,以博通经籍闻名,大家推服他,称他做"五经无双"。许慎在公元一百年左右,完成了一部书——《说文》,这书本是打笔仗的书,是用来驳斥今文学家解经的说法的,不料书中对中国文字的整理,显出了它的另一层意义,从此以后,它就成为中国第一部以偏旁编排的字典了。
《说文》全书分五四0部,共收九三五三字。它决定了两千年中文字典的形式,同时在文字学、语意学等方面,又有着最具影响力的功劳。许慎写这部书的重点,在说明为什么一个字要那样写,他要找出每个字的原始意义,再从原始意义上说明它那样写的理由。就这样的,这书收存了小篆和晚周的许多文字,使我们可以溯源寻
,从而解决进入古典的许多问题。(《说文》就是《说文解字》,它的真正的价值,直到清朝才被认出来。)
在《说文》中"
"字条下,有这样权威的解释:
,旧也。外骨内
者也。从它(蛇)。
xx与它(蛇)头同。天地之
,广肩无雄、
鳖之类,以它(蛇)为雄。
这就是说,乌
是没有雄
可言的(《列子》中说它是"纯雌"),要生小乌
,得跟蛇
配才成,正因为如此,所以"
xx"与"蛇头"长得一样。《埤雅》中说:"广肩无雄,与蛇为匹,故
与蛇合,谓之玄武。"玄武就是指
蛇,它后来形成为"北方之神",地位仅次于玉皇大帝。《民俗》第四十八期收有"
州儿童歌",原文是:"面盆脞水(脞水,贮水也)津呵呵(清到彻底也),照见北爷(玄天上帝也)在后座,头
披肩手骑(骑,拿也)剑,脚下踏着
蛇哥。"这就是玄武拟人化后的造型。《正统道藏》
真部(昃下)有"元始夭尊说北方真武妙经",明说这种拟人化的造型是披发跣足、踏
与蛇,可见
蛇同组,早就被中国人认定不疑了。
糟糕的是,中国人的动物学,实在不怎么高明。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没把乌
观察清楚。中国人以为乌
"无雄",是完全看错了的,这一错就记录在《说文》上,于是积非成是,就传出"王杂俎"所谓"
不能
;而纵其它者与蛇
"的说法了。既然自家人不搞自家人,自家人竟在外面与蛇
,那做"无雄"一方面的,还有好话吗"
帽儿改绿
在元朝时候,有"元典章"规定制度,说娼
穿着紫皂衫子、戴角中儿.娼
家长并亲属男子,裹青头巾。青头巾与绿色是相近的。到了明朝,头巾发绿,绿似
xx,于是,各路附会就慢慢在集合了。据《陔余丛考》中"绿头巾"条下:
明制乐人例用碧绿中裹头,故吴人以
之有
行者。谓其大为绿头巾,事见《七修类稿》。又《知新录》云明制伶人服绿色衣,良家带用绢布,
女无带,伶人妇不带冠子、不穿褙子,然则伶人不惟裹绿巾.兼着绿衣。按《唐史》及《封氏闻见记》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但令裹碧绿中以
之,随所犯重轻以定
数,吴人遂以此服为
。明之令乐人裹绿巾,或本诸此也。
明朝郎瑛《七修类稿》中"绿头巾"条下说:"但又思当时李封何必
用绿巾?及见
秋时有货
女求食者,谓之娼夫,以绿巾裹头,以别贵
。然后知从来己远。李封亦因是以辱之。今则深于乐人耳。"唐朝从李封用罚戴绿头巾方法整人,当时绿头巾主要是象征
人之服,还没有定型成"敝眷"跟别人睡觉的确定意义,后来
蛇之说、
xx之
、头巾之绿、娼
之家,等等等等,各路附会大集合,于是,自戴绿巾而戴绿帽子,就一片绿矣!(绿帽子是清以后的用法,易实甫作《王之
赋》,有"帽儿改绿,顶子飞红"之句,是最有名的。)
王八出场
至于乌
以外,又有王八之说,是怎么回事呢?
知原委,得先谈王八。
王八作为人名,最早见于《辽史》,辽圣宗时有安州团练使工八副马保祐,留守开京。到了《金史》忠义传中,有这样一段:
王毅,大兴人。经义进士,累官东明令。贞祐二年,东明围急,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拒守。城破,毅犹率众抗战,力穷被执,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先杀二人。王八即前跪将降,毅以足路之,厉声曰:"忠臣不佐二主,汝乃降乎?"躯毅者以刃斫其胫,毅不屈而死。赠曹州刺史。
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但看全文语气,王八是人名,尚无不雅之称,但到了《新五代史》前蜀世家里,王八就变质了:
王建字光图,许州舞
人也。隆眉广颡,状貌伟然。少无赖,以屠牛、盗驴、贩私盐为事,里人谓之"贼王八"。后为忠武军卒,稍迁队将。
这段历史中,王八虽天始不雅,但照《茶余客话》考证:"骂人王八贼,盖五代王建行八,素盗驴、贩私盐,人骂王八贼也。"可见不论"贼王八"还是"工八贼",虽已不雅,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
虽然王八之初,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但从"贼王八"之后,王八在北方,慢慢约定俗成,成为乌
的俗称,也成为骂人的词儿。慢慢在南方称乌
时候,多以王八代之。一些民间谚语、歇后语,也就全部出笼,像"王八好做气难当"啦,像"有钱的王八大三辈"啦、像"王八看绿豆——对眼"啦…都是。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广谐铎》中就有这样的笑话:
苏人某,有事赴〔北〕京,反至津门,拟做一二
游,投寓旅馆。一
因事他出,苦不知路径。
唤黄包车(人力车)代步,于是
其半强之京话,高唤"黄八车"不止。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而不之应。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余唤汝,汝何弗应?岂余不名一钱那?车夫怒目答之曰:君所唤者,乃"黄八车"非"橡皮车",吾辈非"黄"(王八)故不汝应也!甲闻之始不敢再言。后问于京友,京友告以"黄八车"乃
女所坐者,其车大名"黄八",即南边所称"乌
",而街头所停者,虽是南方之黄包车,然若辈名之曰"橡皮车",盖
与
车有区别也。甲方知言语之不同,于是不复再唤"黄八车"矣。
于法无损
照"王杂俎"的说法,乌
是"污闺之讹",是从
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王八是"忘八"之变,"以其孝、弟、忠、信、礼、义、廉、
八者俱忘也"。这些说法,都是站不住的。乌
王八的
变,这样解释,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自是附会无疑。
对中国人说来,对当了王八的恐惧、厌恶与不甘,可算别具一格。这种恐惧、厌恶、不甘,
传下来,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在这一方面,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与人通
,"
夫
妇"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
罪,但却有人在恐惧、厌恶与不甘之余,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
判的。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就可领教了: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号
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
被上诉人
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
上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提起上拆。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系以上诉人
其
陈
子,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并在《海讯
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损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为诉之原因事实(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卷查刑事确定判决,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
罪,判处上诉人罪刑,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而夫
之人格各别,
与人通
,不能谓其相
人系侵害夫之名誉。又依原判决记载,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
,《海讯
报》所刊上诉人与
陈
子通
之新闻,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是上诉人亦无在(海讯
报》大登新闻,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
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诉,应认为有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使人当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誉权",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夫
之人格,各归各的,"
与人通
,不能谓其相
人系侵害夫之名誉"。这一判例,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倒是颇为有趣的。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最后在法律上,甚至当了王八,也不过乃尔,这对卫道之士说来,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唐朝法律虽然对"
夫
妇"判两年(赎铜四十斤),比起今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纵
",连邻居都要挨罚的。至于甘愿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本夫与"
夫
妇"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这种进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行文至此,不
大笑国民
亦有德政,至少他们"忘八"之时、"望八"之余,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