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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威斯特马克说:“婚姻是植于家庭之中的,而不是家庭植于婚姻中。”在基督降临之前,这个观点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但是自从基督降生之后,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着重阐述的重要观点。在基督教中,尤其特别的是圣保罗所引入的一种全新的婚姻观,他认为婚姻的存在本来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好的罪恶。

 圣保罗关于婚姻的观点,明白无误地在第一次给哥林多人使徒书(TheFinstFpistletotheCorinthians)中提出。哥林多的基督徒们——人们可以推测到——竟采用一种奇怪的做法,要和他们的后母发生非法的关系(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5编第1页),圣保罗觉得这种情况需要特别加以处置。他提出的观点如下(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7编第1-9页):

 1.这是关系到你们在来信中所论及的事的:男子最好不要去接触女

 2.但是,为了避免好建事件的发生,应使每个男子都有子,并使每个妇女都有其丈夫。

 3.使每一个丈夫对其子表现出应有的亲爱之情,同样地,使每一位子对其丈夫也表现应有的亲爱之情。

 4.子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她丈夫的;丈夫没有权力支配自己的身体,那是他子的。

 5.除非某一时期彼此同意,你们决不可互相欺瞒,这样你们才可全心身地斋戒和祷告;你们再来聚会,这样恶魔才不至于因你们纵而引你们。

 6.但是我说这些,是基于允诺,而不是一种命令。

 7.因为我希望每个人甚至能像我一样。但是每个人都有上帝赐予的正当权力,这个人可以采取这种态度,而另一个人可以采取那种态度。

 8.因此我要对未婚者和寡妇们说,如果他们能像我一样循规蹈矩,那是最好不过的了。

 9.但若他们不能自持,就去结婚罢;因为结婚总比为火煎熬为好。

 可以看出,圣保罗在这段文字中没有一处提到孩子:婚姻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目的,在他看来,这全然不重要。这是自然的,因为他想象基督的第二次降临行将发生,世界已到了它的末日。在基督再次降临时,人类被分为绵羊和山羊两类,唯一真正重要的事,是要在那时发现自己在绵羊群中。圣保罗主张,即使是婚姻之中的,也对灵魂的得救有妨碍(第一次给哥林多人的使徒书第8编节32-34页)。不过,已婚的人们是可以得救的,但是却是极大的罪恶,不知悔改的好者一定会发现自己在山羊群里。我记得一次医生教我如何戒烟,他说,如果烟癌上来了,些酸饮料,就容易戒烟了。圣保罗劝人们结婚,就是这个意思。他没有料想到,结婚的快乐和的快乐是如此一样,他认为结婚可使意志薄弱的人免受惑;他在顷刻间没有想到结婚也许会有某种积极的好处,也没有想到夫之间的亲情也可以是美好如愿的事,他对家庭丝毫不感兴趣。这一概念占据他思想的中心位置,所以,他的伦理的全部设计都和好建有关。这就像某人主张烘烤面包的唯一理由是为了杜绝人们偷窃糕饼一样。圣保罗不愿告诉我们,为什么他把看得这么坏。人们自会怀疑,他在抛弃了摩西法律之后,就可毫无顾忌地吃猪了①。他希望表明,他在吃了猪之后,其道德观仍然和遵奉正教的犹太人一样。或许在被吃猪的长时间内,犹太人似乎认为猪之美味犹如,因此,圣保罗在他的信条中格外需要强调节的因素。

 一切皆有罪,这在基督教教义中是一件新奇的事,《旧约》像文明早期的大多数法典一样,是止通的,但它所谓的通,是指与已婚的妇女来说的。这对于那些用心读过《旧约》的人,都是很明白的。例如,当阿伯拉罕带着莎拉去埃及的时候,他告诉埃及国王,莎拉是他妹妹,国王相信了他的话,就把她纳入后宫。当国王终于发现莎拉是阿伯拉罕子的时候,国王惊恐地发现自己无意中犯下了罪孽,于是责备阿伯拉罕没有告诉他实情。这是古代通常的法典,一个已婚妇女在婚外和人,被认为是一种罪恶,但是一个男人也不会被谴责,除非他和子之外的女人,当他和别人时,就被认为是犯了侵害所有权的罪行。在基督教看来,一切婚姻之外的都是不道德的,就如同上文中我们从圣保罗的观点中看到的那样,这些都是基于一种观点,即认为一切——甚至在婚姻之内的,都是可憎的。这种观点有悻于生物学上的事实,对于那些清醒明智的人来说,只能把它视为一种病态和错。基督教的伦理包含了这种观点,使得基督教在其全部历史上,成为一种使人们精神失常并形成不健全人生观的力量。

 早期的基督教会注重并夸大了圣保罗的观点,独身主义被认为是神圣的,当恶魔在他们的头脑中灌满了的念头时,他们便隐遁沙漠,与恶魔格斗。

 教会攻击淋浴的习惯,其根据是,任何使得身体更具惑力的事,都会导向罪恶。不清洁受到了称赞,神圣的气氛愈来愈弥漫开来。圣保技(St.Paula)说:“身体和服饰的清洁,就是灵魂的不清洁”①虱子被称为上帝的珍珠,周身布满虱子,是一位圣洁的人必不可少的特征。

 圣阿伯拉罕是一个改变信仰后活了50年的隐士,然而,从皈依之时起,就顽固地拒绝洗脸或洗脚。据说他是一位非常美貌的男子,并且他的传记作者有些奇异地评论说:“他的脸上反映出他灵魂的纯洁”圣阿蒙永远没有看过自己的体。一个有名的贞女,名叫西尔维亚,尽管已经60岁了,并且尽管她的不良习惯已导致患病,但她烙守教规,执意拒绝洗涤身上除手指以外的任何部分。圣欧丰诺西斯加入一个有130位女尼的修道院,这些女尼是从不洗浴的,且一提及洗浴,个个颤栗不已。一位隐士一次猜想他受到恶魔惑的捉弄,因为他看见一个体的生物从眼前溜过,遁入了沙漠,那个体的生物由于积垢和多年的暴,已成了黑色了,只有白头发还风飘。用拒绝洗浴的办法赎罪的——前后经过47年,是埃及的圣玛丽,她曾是一个美丽的女子。僧人们即使偶不遵从这种习惯,就要遭到严厉的斥责。僧长亚历山大不无悲哀地缅怀过去:“我们的先辈从不洗澡,而我们却经常去公共浴室”据说沙漠上有一个寺庙,僧人fll忍受着缺乏饮用水的痛苦。但在僧长萧多西土的祷告声中,一条大河出现了。不久,一些僧人经不过充沛水源的惑,背叛了古老的教规,竟说动了这位僧长去河中洗浴。他们洗过一次,仅仅就这一次,僧人们分享着用

 ①见(人类婚姻史)tHistorvofHumanMarriaue)第151页以后。——原往河水洗浴的快乐,然而正在这时,河水停止了动。祈祷、哭泣和竞戒都失去了效力。一个深刻的和需要耐心的信念,尽管极其伟大,但是它给人类婚姻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基督教神父们无数的著述中,曾有两三篇描绘这种制度的美好文字;但一般说来,要找出比他们对待婚姻更暴更讨厌的态度来,实在是困难的。大自然为了补救死亡的残酷而设计的两关系——这个关系,如同瑞典博物学家力勒阿斯所表明的,可以扩及花之世界内的关系,始终被认为是亚当堕落的结果,而婚姻呢,几乎只被从最低级的层面上加以认识。因结婚而产生的温存的爱情,以及由家庭生活所培养起的美好的圣洁品,几乎被绝对地忽略不计了。主义的目的,在于引导人们过着童贞的生活,作为其必然结果,是将家庭看作一件低劣的事情。为繁衍人种起见,也是为了防范人们犯下更大的罪过,结婚因此被认为是必要的,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但仍被当作一种堕落的状况看待,并且对于这种堕落,一切愿意过真正圣洁生活的人是可以避免的。“用童贞之斧砍掉婚姻之树”这是圣吉罗姆强有力的箴言,也是一位圣徒的目的。假使他也同意和赞扬结婚,那仅仅是因为结婚可以产生贞洁而已。甚至这种婚姻的结合已经形成了,的情绪仍然保持着它的芒刺。我们已经看到,这种主义怎样把家庭生活的其它关系弄得苦不堪言。其中,其所谓最圣洁的部分,使家庭生活遭受十倍的痛苦。无论何时,任何强烈的宗情狂热向丈夫或子,它的第一个影响是使他们幸福的结合成为不可能。更宗教化的伴侣,立刻希望他们过着彼此隔离的生活,或在最低程度,如果无法实现形式上的分离二也希望婚姻中过着一种极不自然的隔离生活。在神父们的劝告著作中,在圣徒们的轶闻奇事中,这种观念充斥其中,占据了巨大的篇幅。凡有这部分文学知识的人,对此一定是熟悉的。因此——只需要举出少数例子即可——圣尼洛斯在他已经有了两个儿子的时候,忽然为流行的主义所惑,钦羡不已,痛哭涕之后,他的子不得不同意和他分居。圣阿蒙在新婚之夜,向着新娘大声演说婚后状况之罪恶,结果,他们一致同意立刻分居。圣米兰尼亚在她丈夫不同意的时候,竟长期努力地和不厌其烦地恳求她丈夫允许她不再同寝。圣阿伯拉罕在他结婚的那天晚上,竟然逃离了他的子。根据一些稍后的轶闻,圣阿丽克斯也有类似之举。但许多年后,他从耶路撒冷返回他父亲的宅中,他的子还在那里为被抛弃而悲哀,请求能将她收容,作为发慈悲让她寄居,她住在那里,被人鄙视,无人认识,无人知道,直到死去。①

 然而,天主教会却始终不像圣保罗和底伯特那般隐士不顾及生物学上的意义。从圣保罗的观点中,人们可以推测结婚仅仅被认为多少有些可供发的合法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不会认为他对节制生育有任何的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推测,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是很危险的。基督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基督教正教的信条中,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其二是为了生儿育女。结果就使得道德比圣保罗制定的道德还要难。不但在婚姻之内才算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其目的不在于造成怀孕也要算是一种罪恶。实际上,依照天主教会的信条,希望生育合法的后代,这是证明为合法的唯一因素。但是,不管伴随着会产生何等残忍的事件,这一因素总可以证明它是合法的。假使子厌恶,假使她死于又一次的怀孕,假使那孩子可能是有病的或是弱智的,假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极端不幸的事发生,那么,只要丈夫是希望得到一个孩子,就不能判定丈夫坚持要与的权利是不正当的。

 天主教关于这一点的信条,是有两点根据的:一方面,根据我们在圣保罗的观点中已经发现的主义;另一方面,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即既然每个人的灵魂都能得救,那么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就是一件好事。因为某些我们未能懂得的原因,他们竟然没有考虑到人也同样可以犯罪这样的事实,这似乎是一件极其相关的事。例如,天主教徒用他们政治上的影响力阻止新教徒节制生育,然而他们肯定又主张,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生存的新教徒的孩子们,其绝大多数要在下一个世界里遭受永久的痛苦。这就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显得有些不人道了,但是毫无疑问,这些都不是凡夫俗子能够希望懂得的奥秘。

 在天主教教义中,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目的的认识,只是一个部分。它竭力想得出一种推断,好认定不为生育子女的是一种罪恶,它决没有深思远虑地想到婚姻会因为不育而解体。无论一个男人多么强烈地希望得到孩子,如果凑巧他的子患有不育症,按照基督教的伦理,他就丝毫没有补救的办法。事实只能是,婚姻的积极目的——也就是为了生育子女,只能发挥一种极其次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仍然和圣保罗一致,还是为了防止好的罪恶。防止好仍然是这一阶段的中心思想,婚姻仍然基本上被当作一种代替好建的办法,不过只比稍好一点罢了。

 天主教教义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试图以此掩盖他们关于婚姻的卑劣观点。他们信条的实际效果,就是他们由此可以推论,婚姻是不能被解散的。不论配偶中任何一个做出什么事,如果其中有一个变成癫痴病人或染上花柳病,或成为一个积习难改的酒徒,或公开和夫妇外的另一个人同居,二人的关系仍然是神圣的,尽管在某种情况下二人的分居可以被允许,再婚的权利却是不能被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许多不幸,但是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它就应该被忍耐了。

 和这种极端严厉的理论相伴而行的,天主教总是对它认为是恶的事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期望一般的人类品遵从它的戒条,但是如果犯罪者承认他的过失且表示忏悔,那么他的罪恶即可被赦免。这种实际的容忍,是增加牧师们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有权宣布赦罪,并且如果得不到赦免,好的罪恶只能永远遭受上天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则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虽不甚严厉,但在实践中则有过之无不及。路德深为“结婚总比为火所煎熬为护’这句话所感动,并且爱上了一位女尼。他推论说,虽然他以前曾表示坚守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位女尼有结婚的权力,否则,情之火的力量将把他引向犯罪的深渊。于是新教抛弃了对独身主义的颂扬,而这曾经是天主教的特征,并且,凡是在新教富有活力的地方,它都被取消;将婚姻作为一种圣礼的教条,因而容许某些情况的离婚。但是新教对于的震怒较之天主教要更严厉些,他们给予好道德上的谴责要更强烈。天主教料想到会有一些罪恶发生,并予为之谋,安排了一些处置的办法。新教则不然,取消犯罪者通过忏海而赎罪的办法,使他们所处的位置比起在天主教中的位置更没有希望。在现代的美国,人们可以看到两个方面大异其趣的态度,离婚是非常容易的,而对通的惩罚则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远为严厉。

 很显然,基督教伦理在天主教和新教两种形式下的整个制度,都需要重新检验,并且在检验的时候,要尽可能避免我{IJ中的大多数由于早年受基督教教育而形成的偏见。特别在孩童时代,木断重申、反复他断言,会在大多数人中产生一种牢固的信仰,以至这种信仰牢固地支配了他们的潜意识,我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已经摆了正教的羁绊,而实际上,我们仍在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信条的支配。他们必须坦诚地反躬自问,为什么天主教谴责所有的通好?我们认为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假如天主教的理由不能确立,还有没有别的理由,能使我们对于道德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态度是,行为根本是不纯洁的,不过在足某些初步的条件后,行为的实施是应该被原谅的。这种态度应该被视作一种纯粹的迷信;导致其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是上章中所说过的反的心理造成的,也就是说,最初抱此种态度的人一定是患了身体或心理.k的疾病,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并不能证明它不见得不是荒谬的。的确,由于人类中大多数人的愚钝,一个传播甚广的信息很有可能是荒谬的,而不是明智的。皮卢群岛的居民相信,穿鼻孔是获得永久幸运的必要条件之一;欧洲人相信在诵读某些词句时以水灌顶,可以获得更好地幸福。皮卢人的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念则成为我们神圣信仰中的真理之一。

 边沁曾制作了一个人类行为的动因表,在三条子行的栏目内,按照人们赞扬、责备或态度中立的三种情况,给每一个人类愿望命名。比如,一栏中写“婆餐”我们就会在下一栏中发现相反的语句“喜欢社场合聚餐的快乐。”又如,我们在赞扬的一栏中写着“公共精神”而在下栏中,则写着“怨恨”我忠告任何想把伦理问题搞清楚的人,不妨去模仿边沁的做法。差不多凡含有责罚意义的词,其同义词中都含有称赞的意思,我们认识到这个事实后,应该学会使用不含褒贬意义的字眼。“通”和“”都是含有强烈的要受道德谴责的字眼,以致它们一旦被应用就很难被清晰地思考过。同时,另外一些字眼被那些好的作家使用着,他们期望以此败坏我们的道德:这类作家爱说“风”或说“不受法律约束的恋爱”两类名词都意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愿意不带感情色彩去思考,两种字眼我们都必须同样地避免。不幸地,这样又会不可避免地伤害我们的文体。赞扬的字眼和谴责的字眼都富有感色彩并令人发生兴趣。读者可以被带入到某种境界中去,用小小的技巧就可以将读者引入他们原意去的方向上去。但是,我们愿意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晦暗的中立的词句,如“婚外的关系”之类。但是这种要求也许过于苛刻,因为毕竟是在讨论非常强烈地涉及情感的事,如果我们完全将情感排除出我们的作品中,那我们就不能表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质。关于一切行为,他们或是根据当事者的观点来描绘,或是根据局外嫉妒者的观点来描绘,各自走向了极端。我们自己所做的事是“风”其他人所做的事是“”所以我们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术语,并且我们会偶或用之;但是我们必须吝惜用这些词句,并且最主要的,我们必须使我们自己在使用中立的和科学准确的词句时感到满意。

 由于重在强调道德,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做了许多贬低妇女地位的事。道德家既然是男子,妇女似乎就是惑者了;如果道德家们是妇女,男人就要担当惑者的名声了。既然妇女是惑男人的人,就应该剥夺她们惑男人的机会了,其结果是,有身份的妇女们受到了种种限制而不能自由,而那些无尊贵身份而被视为罪孽深重的妇女,就受到7极为无礼的对待。只是在现当代,妇女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度。我们知道,父系的制度曾做了许多奴化妇女的事,不过其中有很多恰在基督教兴起之前得到了解放。在君士坦丁之后,借口保护她们免遭罪恶,妇女的权利又遭剥夺。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恶的概念淡化,妇女才又开始重新获得她们的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述中,是充满了对妇女的辱骂文字的。妇女意味着地狱之门,可以称为人类一切罪恶之母。一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她就应该羞愧。由于她带来了对这个世界的诅咒,她就应该在不断忏悔中度。她应该对自己的服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品。她尤其应该愧疚于她的美丽,因为那是恶魔的最有力的工具。体之美,的确永远是宗教非难的目标,即使从前曾给予了某个特殊的例外:因为可以看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常常见诸于他们的墓志铭中。在6世纪,由于认为妇女不洁,某省评议会竟止她们用赤的双手接受圣餐。总是有人不断声称,她们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

 出于同样的歧视和偏见,关于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被改变,只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女子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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