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律历二
○应天 乾元 仪天历
步月离入先后历(《乾元》谓之月离。《仪天》谓之步月离。)
离总:五万五千一百二十、秒一千二百四十二。(《乾元》转分一万六千二百、秒一千二百四。《仪天》历终分二十七万八千三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转
:二十七、五千五百四十六、秒六千二百一十。(《乾元》转历二十七、一千六百三十、秒六千二十。《仪天》历周二十七、五千六百一、秒一百六十五。)
历中
:一十三、七千七百七十四、秒三千一百五。(《乾元》不立此法。《仪天》历中十三
、七千八百五十、秒五千八十二半。《仪天》有象限六
、八千九百七十五、秒二千五百四十一少。)
朔差
:一、九千七百六十二、秒三千七百九十。(《乾元》转差一、三千八百六十九、秒三千九百八十。《仪天》会差
一、九千八百五十七、秒九千八百三十五。)
(《仪天》又有象差
空、四千九百八十、秒四千九百五十八太;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千三百四十四、秒四千九百五十。)
度母:一万一百。
秒法:一万。(二历同)
求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后历:(《乾元》谓之求月离入历,求弦、望入历。《仪天》谓之推天正经朔入历。)以通余减元积,余以离总去之为总数;不尽者,半而进位,以元法收为
,不满为分。如历中
以下为入先历;以上者去之,为入后历。命
,算外,即得天正十一月朔入先后历
分。累加七
、三千八百二十七分、秒六,盈历中
及分秒去之,各得次朔、望入先后历
分。(《乾元》以朔余减岁积分,以转分去之,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之为度;以弦策加之,即弦、望所入。以转差加之,得后朔历;累加之,即得弦、望入历及分。《仪天》以闰余减岁积分,余以历终分去之,不满,以宗法除之为
;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去之,余为末限,各为入迟疾历初、末限。)
七
:初数八千八百八十八,(《乾元》初二千六百一十二。)末数一千一百一十四。(末三百二十八。)
十四
:初数七千七百七十四,(《乾元》初二千二百八十五。)末数二千二百二十八。(末六百五十五。《乾元》又有二十一
:初一千九百五十八,末九百八十二;二十八
:初一千六百三十二,末一千三百九。)
又《仪天》法月离先后度数:(《乾元》谓之月离
差。《仪天》谓之求朔弦望升平定数。)以月朔、弦、望入历先后分通减元法,余进位,下以其
损益率展之,以元法收为分,所得,损益次
下先后积为定数。其七
、十四
,如初数以下者,返减之,以上者去之,余,返减末数,皆进位,下以损益率展之,各满末数为分,损益次
下先后积为定数。(《乾元》置入历分,以其
损益率乘之,元率收为分,损益其下
差为定数。四七术,如初数已下者,以初率乘之,如初数而一,以损益
差为定数;若初数以上者,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末数除之,用减初率,余加
差,各为定数。)
朔弦望定
:以
躔、月离先后定数,先加后减朔、弦、望中
,为定
。(二历法同。)
推定朔弦望
辰七直:以天正所盈之
加定积,(视朔、弦、望中
,如入大、小雪气,即加去年天正所盈之
分;若入冬至气者,即加今年天正所盈之
分。)
满七十六去之,不满者,命从金星甲子,算外,即得定朔、弦、望
辰星直也。视朔干名与后朔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无中气者为闰。又视朔所入辰分皆与二分相减,余二收,用减八分之六,其朔定小余如此;以上者进一
;朔或有
正见者,其朔不进。定望小余在
出分以下者,退一
,若有亏初在辰分以下亦如之。(二历法同。)
(《仪天》又有求朔弦望加时月度,置弦、望加时
度,其合朔加时月与太阳同度,其
、度便为月离所次;余加弦、望象度及余秒,满黄道宿次去之,即定朔、弦、望加时
、度也。)
九道宿度:(《乾元》、《仪天》皆谓之月行九道。)凡合朔所
,冬在
历,夏在
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
在
分之宿,出黄道东;立夏、立冬后,青道半
在立
之宿,出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冬在
历,夏在
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
在秋分之宿,出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
在立秋之宿,出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在
历,秋在
历,月行朱道;(
分、秋分后,朱道半
在夏至之宿,出黄道南;立
、立秋后,朱道半
在立夏之宿,出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
在
历,秋在
历,月行黑道。(
分、秋分后,黑道半
在冬至之宿,出黄道北;立
、立秋后,黑道半
在立冬之宿,出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四序月离为八节,九道斜正不同,所入七十二候,皆与黄道相会。各距
初黄道宿度,每五度为限。初限十二,每限减半,终九限又减尽,距二立之宿减一度少强,却从减尽起,每限减半,九限终十二而至半
,乃去黄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减半,终九限又减一度少强,更从减尽起,每限增半,九限终十二,复与
轨相会。
初、
中、半
,各以限数,遇半倍使,乘限度为泛差。其
中前后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前后候数乘之,半
前后各九限,各至二分之宿前后候数乘之,皆满百而一为黄道差。在冬至之宿后,
初前后各九限为减,
中前后各九限为加;夏至之宿后,
初前后各九限为加,
中前后各九限为减。大凡月
后为出黄道外,
中后为入黄道内。半
前后各九限,在
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秋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皆以差为加;在
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秋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皆以差为减。倍泛差,退一位,(遇减,身外除三;遇加,身外除一。)又以黄道差减,为赤道差。
初、
中前后各九限,以差加;半
前后各九限,皆以差减。以黄赤道差减黄道宿度为九道宿度,有余分就近收为太、半、少之数。(《乾元》初数九,每限减一,终于一,限数并同,即八十四除之。《仪天》初数一百一十七,每限减一十,终于二十七,以一百一除。二历皆不身外为法。初中正
、
秋二分、冬夏二至前后各九限,加减并同《应天》。又《仪天》即除法是九十乘黄道泛差,一百一收为度,乃得月与黄、赤道定差。以上入
定月出入各六度相较之差,黄道随其
行所向,斜正各异,余皆同《应天》。《仪天》有求定朔望加时入迟疾历初末限,置经朔、望入迟疾初末限
及余秒,如求定朔、弦、望法入之,即各得所求。又求初中正
入历,置其朔、望加时入迟疾历初末限
及余秒,视其
月行入
历
及余秒,如近前
者即加,近后
者即返减
中
余,乃如之,各得初、中、正
入迟疾历初末限
及余秒也。其加减满或不足,即进退象限及余秒,各得所求。又求朔望加时及初、中、正
入迟疾限
入历积度,各置小余,以其
历定分乘之,宗法收之为分,一百一除之为度,以加其
下历积度,各得所求。又《乾元》、《仪天》有求正
黄道月度,《乾元》元率通定
度及分,以一百二十七乘之,满九十五而一,进一等,复收为入
度,用减其朔加时
度,即朔前月离正
黄道宿度。《仪天》置朔、望及正
历积度,以少减多,余为月行去
度及分;乃视其朔望在
前者加、
后者减朔望加时黄道月度,为初、中、正
黄道月度也。)
九道
初月度:(《乾元》谓之月离入
九道正
月度、九道朔度。《仪天》谓之求月离正
九道宿度。)置月离
初黄道宿度,各以所入限数乘之,(遇半倍使)如百而一,为泛差;用求黄、赤二道差,依前法加减之,即月离
初九道宿度。(《乾元》以
躔
差
加
减,为朔、望常分;又以所入限率乘,正
黄道宿度相从之,以求黄、赤二道差,如前加减,为月离正
九道宿度;以入
定度加而命之,即朔月离宿度。《仪天》置正
月离黄道,以距度下月九道差,宗法乘之,以距度所入限数乘度,余从之,为总差;半而退位,一百一收之,又计冬、夏二至以求度数乘,满九十而一为度差,依前法加减,为正
月离九道。)
求九道朔月度:百约月离先后定数,后加先减四十二,用减中盈而从朔
,乃加
初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置九道正
之度及分,以入
定度加之,命以九道宿次,即其朔加时月离宿度及分也。《仪天》法见下。《乾元》又有定
度,置月离
定数,以七十一乘之,满九百一除之为分,用
减
加常分为度及分。)
求九道望月度:(《仪天》谓之求定朔、望加时
月度。)以象积加朔九道月度,命以其道,即得所求。(《乾元》置朔、望加时
相距之度,以天中度及分加之,为加时象积;用加九道朔月度,命以其道宿次去之,即望
月度及分也。自望推朔亦如之。《仪天》求定朔望加时九道
度,以其朔、望去
度,
前者减之,
后者加之,满九道宿度去之,即定朔、望加时九道
度也。求定朔望加时九道月度,置其
加时九道
度,其合朔者非正
,即
在黄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多少不同,考其去极,若应绳准。故云月与太阳同度也。如求黄道月度法,盈九道宿次去之,各得其
加时九道宿度,自此以后,皆如求黄道月度法入之,依九道宿度行之,各得所求也。)
求晨昏月:(《乾元》谓之月离晨昏度。《仪天》谓之求晨昏月度。)置后历七
下离分,与其
离分相比较,取多者乘朔、望定分,取少者乘晨昏分,皆满元法为分,百除为度分,仍相减之,(朔、望度多者为后,少者为前。)各得晨昏前后度分;前加后减朔、望九道月度为晨昏月。(《乾元》置其月离差,在三百九十三以上者,用乘朔、望定分,以下者,只用三百九十三乘,为加时分;元率除之,进一位,二百九十四收为度;又以离差乘晨昏分,亦如前收之为度,与加时度相减之,加时度多为后、少为前,即得晨昏前后度及分,加减如《应天》。《仪天》以晨昏分减定朔、弦、望小余为后,不足者,返减之为前,以乘入历定分,宗法除之,一百一约之为度,乃以前加后减加时月度为晨昏月度。)
晨昏象积:(《仪天》谓之求晨昏程积度。)置加时象积,以前象前后度前减后加,又以后象前后度前加后减,即得所求。(《乾元》法同。《仪天》以所求朔、弦、望加时
度减后朔、弦、望加时
度,余加弦、望度及余,为加时程积;以所求前后分返其加减,又以后朔、弦、望前后度分依其加减,各为晨昏程积度及余也。)
求每
晨昏月:(《仪天》谓之求每
入历定度。)累计距后象离分,百除为度分,用减晨昏象积为加,不足,返减,以距后象
数除之,为
差;用加减每
离分,百除为度分,累加晨昏月,命以九道宿次,即得所求。(《乾元》法同。《仪天》从所求
累计距后历每
历度及分,以减程积为进,不足,返减之,余为退,以距后朔、弦、望
数均之,进加退减每
历定度及分,各为每
历定度及分也。)
步晷漏
求每
晷景去极度晨分:(《乾元》谓之晷景距中度晨分。《仪天》别立法,具后。)各以气数相减为分,自雨水后法十六,霜降后法十五,除分为中率,二率相减,为合差;半之,加减中率为初、末率。(前多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者,减为初、加为末。)又以元法除合差,为
差;(后多者累益初率,后少者累减初率。)为每
损益率;以其数累积之,各得诸气初数也。(《乾元》法同。)
求昏分:以晨分减元法为昏分。(《乾元》谓之元率,《仪天》谓之宗法。)
求每
距中度:(《乾元》同。《仪天》谓之求每
距子度。)以百乘晨分,如二千七百三十八为度,不尽,退除为距子度,用减半周天度,余为距中星度分;倍距子度分,五等除,为每更度分。(《乾元》百约晨分,进一位,以三千六百五十三乘,如元率收为度,余同《应天》。《仪天》置晷漏母,五因,进一位,以一千三百八十二、小分五十五、微分三十五除为度,不尽,以一千三百六十八、小分八十六退除,皆为距子度,余同《应天》。)
求每
昏明中星:(《乾元》谓之昏晓率星。)置其
赤道
躔宿次,以距南度分加而命之,即其
昏中星;以距子度分加之,为夜半中星;又加之,为晓中星。(二历法同。)
求五更中星:置昏中星为初更中星;以每更度分加之,得二更初中星;又加之,得三更初中星;累加之,各得五更初中星所临。(二历法同。)
求
出入时刻:(《乾元》谓之求昼夜出入辰刻。《仪天》谓之求
出入晨刻及分。)以二百五十加晨减昏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为时,不满,百除为刻分,命如前,即得所求。(《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减昏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为辰数;不尽,以五因之,满刻法为刻,命辰数起子正,算外,即
出入辰刻也。《仪天》置其
晷漏母,以加昏明,余以三因,满辰法除为辰数,余以刻法除为刻,不满为分,辰数命子正,算外,即
出辰刻及分。乃置
出辰刻及分,以加昼刻及分,满辰法及分除为辰数,不满,为入时之刻及分。乃置其辰数,命子正,算外,即得
入辰刻及分。)
昼夜分:(《乾元》谓之昼夜刻。《仪天》谓之求每
夜半定漏、求每
昼夜刻。)倍
出分,为夜分;减元法,为昼分;百约,为尽夜分。(《乾元》置
入分,以
出分减之为昼分,以减元率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为昼夜刻分。《仪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
晷漏母,以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三因为分,为夜半定漏及分。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满刻法为刻,不满为分,即得夜刻及分。以夜刻减一百刻,余者为昼刻及分,减昼五刻,加夜刻,为
出没刻之数。)
更筹:(《乾元》谓之更点差分。)倍晨分,以五收,为更差;又五收,为筹差。(《乾元》法同。《仪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后初夏至后次象:八十八
、小余八千八百九十九半,约余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后初冬至后次象:九十三
、小余七千四百八十五,约余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
、小余六千二百八十五,约余六千二百二十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后上限五十九
,下限一百二十三
、小余六千二百八十五,约余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后上差、夏至后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升法:一十五万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后下差、夏至后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万四千三分。
夏至后上限同冬至后下限,夏至后下限同冬至后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仪天》求每
城晷景常数:置入冬、夏二至后求
数及分,以所入象
数下盈缩分盈减缩加之为其
定积,又以减其象小余为夜半定积及分。又隔位除一,用若夜半定积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为入上限之数;以上者,以返减前限
及约余,为入下限
及分。若冬至后上限、夏至后下限,以十四乘之,所得,以减上下限差分,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
数再乘之,所得,满一百万为尺,不满为寸及分,以减冬至晷影,余为其
中晷景常数也。若夏至后上限、冬至后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为定法;以入上下限
数再乘之,退一等,满一百万为尺,不满尺为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
中晷景常数。
《仪天》求晷景每
损益差:以其
晷景与次
晷景相减,其
景长于次
晷影为损,短于次
晷景为益。
《仪天》求
城中晷景定数:置五千分,以其
晷景定数损益差乘之,所得,以万约之为分,冬至后用减,夏至后用加;冬至一
有减无加,夏至一
有加无减。
《仪天》求晷漏损益度入前后限数:置入冬至后来
数,在前限以下者为损;以上者,减去前限,余为入后限
数者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后一
,
加满初象,即加象下约余,为一象之数。
《仪天》求每
晷漏损益数:置入前后限损益
数及分,如初象以下为在上限;以上者,返减前限,余为下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通
,内其分,乃乘之;所得,在冬至后初象、夏至后次象,以升法除之。若冬至后次象、夏至后初象,以平法除之;皆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所得,置于上位,又别置五百五分于下,以上减下,以下乘上;用在升法者,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十二除之;皆为分,不满,退除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为其
损益数。
《仪天》求每
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分:若
分后置损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为度,不满,以一千四十二除之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后,置损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为度,不满,以一千五十退除为分,以减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黄道去极度。置去极度分,与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减,余者为赤道内外度分。若黄道去极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为内,若在以上者为外度及分。
《仪天》求每
晷漏母:各以其
损益差,自
分初
以后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
以后减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
晷漏母,又曰晨分。
《仪天》求每
昏分及距午分:置
元分,以其
晷漏母减之,余者为昏分。又以其
晷漏母减五千五十分,余者为其
距午分。
月离九道
会(《乾元》谓之
会,《仪天》谓之步
会。)
总:七十一万七千八百一、秒八十二。
正
: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
: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
: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准: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准:一万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准: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
会
率:一万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策:二十七、余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准: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准: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万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万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仪天》步
会
终分:二十七万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终
:二十七、余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中
:一十三、余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朔
:二、余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望
:一十四、余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
:一十二、余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后限
:一、余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差:四十五。
数: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万。
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空、小余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谓之求平
朔
。《仪天》谓之求天正朔入
。)以通余减元积,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为分,满
总去之,为总数;不尽,半而进位,倍总数,百收为分,用减之,余以元法收为度,不满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
率去之,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为
,即得平
朔
及分;次朔、望,以朔、望准加之,即得所求。《仪天》置天正朔积分,以
终分去之,满宗法为
,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仪天》谓之求次朔入
。)各置天正经朔中盈度分,视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
,如二十九
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余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见上。《仪天》置天正朔入
泛
余秒,如
朔及
望余秒皆满
终
及余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
泛
及余秒。)
月离朔
初度分:(《乾元》谓之求朔望
分。《仪天》谓之求入
常
。)置其朔中盈度分,(常与其朔常
度分合之,如正
以下者减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加减讫为定,用减天正加时黄道宿度分,余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
朔、望
及分,以元率通之,以
躔
差
加
减,为朔、望
分。《仪天》以其
入盈朔限升平定数,升加平减入
泛
,即为其朔、望入
常
也。《仪天》又有求朔、望入定
,置其
入迟疾限升平定数,以
差乘之,如
数而一,升加平减入
常
,即为入定
。)
月入
历:(《乾元》谓之求朔望
定分,《仪天》谓之求月行
历。)以月离先后定数,先加后减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
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如中准以下者为月出黄道外;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黄道内。(《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
差,一千八百二除,
加
减朔、望
分,为度定分;中限以上为
,以下为
。《仪天》视入
定
及余秒,在
中
以下为
,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
历。)
求食甚定余: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减半法,余为午前分;前以上者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以乘三百,如半昼分而一,为差。(午后加之,午前半而减之。)加减定朔分,为食定余。以差皆加午前、后分,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为食定余。(《乾元》以半昼刻约刻法为时差,乃视定朔小余,在半法以下为用减半法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为午后分;以时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减,午后加,又皆加午前、后分,为距
分;刻法而一,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余为食定余。《仪天》置月行去
黄赤道差,视月道差,如黄赤道
者,依其加减;不如黄赤道
者,返其加减;定朔、望小余为食甚余,亦返其加减去
定分。其
食,则又以其
昼刻,其三百五十四为时差,乃视食甚余,如半法以下,返减半法,余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余为末率;满一百一收之,为初率;以减末率,倍之,以加食甚余,为食定余;亦加减初、末率,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发敛加时术入之,即
、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黄道内、外分,如初准已上、末准已下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则
食。月在黄道内则
食,在外则不食,望则无问内、外皆食。末准已下为
后分;初准以上者,返减中准,为
前分。(《乾元》置
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为入食限,余同《应天》。《仪天》置朔、望入
月行
历
及余秒,如前限以上、后限以下者,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月入
历则
食。如后限以下为
后限,以上以减
中
及余秒为
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缩历:(《乾元》、《仪天》不立此法。)置朔定积,如一百八十二
、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为入盈
分;以上者去之,余为入缩
分。
黄道差:(《乾元》谓之求晷差。《仪天》谓之求黄道食差。)置其朔入历盈、缩
及分,如四十五
以上、一百三十七
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为泛差;如四十五
以下,返减之,余为初限
,一百三十七
以上者减去之,余为末限
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减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为黄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内减外加、午后内加外减;入缩,以定分午前内加外减,午后内减外加。(《乾元》置入气
,以距冬至之气,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气
通之,以一百八十二
以下为入
历,以上者去之,为入
历。置入历分,在四十五
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为泛差;在四十五
以上、一百三十七
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余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减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为晷差。《仪天》二至后
益差至立
、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后每
损,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后三气用四十四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后各三气用二十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除,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
食差,为定差;冬至后,甚在午正东,
减
加;甚在午正西,
加
减;夏至后即返此;立冬初
后,每气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
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后每气损差二十、秒四十四,终于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
历加,
历减。)
赤道差:(《乾元》谓之求离差,《仪天》谓之求赤道食差。)置入盈缩历
及分,如九十一
以下,返减之,为初限
;以上者,用减一百八十二
半,余为末限
及分;四因之,用减三百七十四,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昼分而一,用减泛差,为赤道定分;盈初缩末内减外加、缩初盈末内加外减。(《乾元》计
、秋二分后
加入气
,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余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减八百一十九,为泛差;二分气内置入气
,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以半昼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减泛差,为离差;食甚在出没以前者,不用求离差,只用泛差,
分后
加
减,秋分后
减
加。《仪天》二分后益差至二至,积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后累减至二分空,冬至后
损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后
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积差,各以盈缩初末限分除之,为
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损,各为每
食差;又以半昼刻数约其
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减食差,余为定数。余同《乾元》。)
食差:依黄、赤二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二历法同。)
距
分:(《乾元》谓之去
分。《仪天》谓之去
定分。)置
前后分,以黄、赤二差加减之,为距
分。如月在内道不足减者,返减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减,返减食差,为返减入内道即有食。(《乾元》置
历去
前后分,以食差合加减者,依其加减,所得为去
前后定分。月在
历,去
前后分不足减者,即返减食差,
前减之,余者为得
历
后得减之,余者为
历
前定分,并不入食限。月在
历,去
前后分不足减者,亦返减食差,
前减之,余者为
历
后定分,
后减之,余者为
历
前定分,并入食限。《仪天》应食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同《乾元》法。)
食分:置距
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类同
历分;以上者去之,为
历分;又以食定余减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后半之。)皆退一等,用减
历分,为食定分;如不足减,即返减之,余进一位,加
历分,为食定分;
以四十二除,为食之大分;
九百六十以下返减之,如九十六而一,为食之大分,命十为限。(《乾元》置
前后分,以食差加减之,为定
分;在九百二十以下为
,以上去之为
。在
以九十四、在
以二百一十三除为大分,余同《应天》。《仪天》置入限去
定分,减七百二十八,
限以上为
历食,以
限去之,余减
限为
历食分,以下者为
历食分,亦减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进一位,各命十为限,余同《应天》。)
月食分:置黄道内外前后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减末准,余以一百二十一除,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后八刻内,以二百四十二除为 食之大分,命十为限。)其前后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干元
定分在七 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减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为大分。仪天
减
加前后 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
分减之,以月食法除之为大分。)
月食亏初复末:(《乾元》谓之求定用刻,《仪天》谓之求
月泛用分、求亏初复末。)百通
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
离分,为定用分;加食定余,为复末定分;减之,为亏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减定用分,用减食甚,为亏初定分;如不足减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余为食定分,余却依
食加减,各得月食亏初、复末定分也。(《仪天》月以五百八十八,
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为定用刻。《仪天》
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从之,为泛用分;其食又视去
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为定用刻;皆减定朔、望小余为亏初,加之为复末。)
食起亏:(《乾元》谓之求
食初起。)视距
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复于正东。(《仪天》、《乾元》
在
历,初起西北;在
历,初起西南,余并同《应天》。)
月食起亏:(《乾元》谓之月食初定,《仪天》谓之月食初起。)月在内道,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外道,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东,复于正西。(《乾元》《仪天》以内道为
历,外道为
历,余皆同《应天》。而《仪天》又法云,此法据古经所载,以究天体,食在午中前后一辰之内,其余方若要的验,当视
月食时所在方位高下,审祥黄道斜正、月行所向,起亏、复满皆可知也。)
带食出入:(《仪天》谓之求带食出入见食分数。)视其
出入分,如在亏初定分以上、复末定分以下,即带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减复末定分,为带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亏初定分减出入分,为带食差;以乘食定分,满定用而一,
以四十二、
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为带食之大分,余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余与其
晨昏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带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带食出入也。以带食差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刻而一,所得以减所食之分,即带食出入所见之分也。其朔
食甚在昼者,晨为已食之分,昏为所残之分;若食甚在夜,昏为已食之分,晨为所残之分。其月食,见此可以知之也。《仪天》以食甚余减晨昏分,余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减食甚,余为出入后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从其小分,满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约之,不满者,半以上为半强,半以下为半弱,即得带食出入之分数也。其
、月食甚在出入前者,为所残之分,在出入后者,为已退之分。)
更点:(《乾元》、《仪天》谓之月食入定点。)各置亏初、食甚、复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皆以更分除为更数,不尽,以点分除之为点数。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仪天》倍其
晨分,以五除之为更分,又以五除之为点分。乃视所求小余,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减去昏分,求更点并同《应天》。)
月食宿分:(《乾元》谓之
月食宿。)以天正冬至黄道
度加朔望常
月度,命起斗初,算外,即
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
没辰至食甚辰之数,约其
离差,用加昏度。《仪天》用加时定月度也。)